上一页|1|
/1页

主题:购房者权益受损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发表于2016-07-25

   近期,因出卖人不能按期交房、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买受人不懂如何进行处理,导致权益遭受损害,今天笔者就来跟大家说说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出卖人“先卖后抵”或“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出卖人出现上述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该行为导致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难以进行修复,无法确保建筑物安全,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

“房屋质量重大瑕疵”是指因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但如果只是一般性质量瑕疵,可以通过短期修复解决的,不属于重大瑕疵。

如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说明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三、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法律上讲,出卖人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有差异时,属于瑕疵给付,买受人可以选择减少房价或者解除合同方式维护权益。在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该瑕疵给付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时,房屋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也可以选择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如何解除合同。

“迟延交付房屋”是指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