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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事诉讼的管辖

发表于2007-09-11
管辖,对人民法院来说,是确定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老百姓来说,则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人民法院或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中级人民法院(地、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重大复杂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的。

     这里,我们主要谈一下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也就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民事纠纷都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起诉的话,须到被告住 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去起诉,而不可以在原告处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同属于一个辖区除外)。这是一般规定,但有下列例外:

     (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都是无法到被告处起诉或到被告处起诉会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便于受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民诉法作了变通的规定,对以上四类案件,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表于2007-09-11
LZ是学法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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