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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月供16个月没按时归还 业主面临房钱两空境遇

发表于2009-04-22
 周某向银行借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却累计16个月没有按时归还月供,导致银行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直接从提供担保的开发商账户上将钱划走,开发商立刻要求解除与周某的购房合同。这下,周某面临房子和钱两空的境遇,日前,周某状告银行,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当初签订的《个人一手楼抵押借款合同》却被青羊法院驳回了起诉。

16月未按时还月供

2005年4月27日,周某与某开发商、银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个人一手楼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加保证)。约定周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开发商开发的1套建筑面积为112.19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425062元。周某首付85062元,向银行贷款340000元,每月偿还本金额为2833.33元,开发商对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在周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时,有权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或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周某自2005年8月起至2007年7月在共计24个月中累计1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逾期天数最长的达56天,共计逾期天数279天。银行对逾期时间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加收了相应的利息。2007年8月2日,银行向周某邮寄送达《个人购房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称周某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07年8月13日,要求周某立刻清偿本金并结清利息等。2007年8月7日,银行向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开发商按约定对周某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8月15日,银行从开发商银行账户扣转相应的金额用于偿还周某所欠的全部债务。

业主起诉银行被驳回

随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下周某急了,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继续履行与她签订的《个人一手楼抵押借款合同》。周某认为,自己不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而是足额支付了款项,虽然自己曾有迟延履行的情况,但已将迟延履行的债务和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即迟延期间的罚息一并履行,相当于自己履行迟延的行为已向银行进行了补偿,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已使合同履行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银行突然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由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自己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周某累计16个月未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周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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